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无

  ●本次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年5月1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 14085 号】,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公告编号为2015-038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无效;2、请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暂定于2015年6月3日开庭审理。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015年6月10日,公司收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4085号】,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50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因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50号】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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