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7年4月21日下午2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2017年4月21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8楼802;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7,030,963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19.72%。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704,7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3,726,4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1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304,502股,占公司总股份2.5955%。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年度报告第三节、第四节)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0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反对6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3,078,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6%;626,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0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反对6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3,078,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6%;626,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0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反对6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3,078,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6%;626,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67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1%,反对6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1%,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2,678,0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1%;6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1%,1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0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反对6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3,078,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6%;6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7%,1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

  (六)湖北宜化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0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反对6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3,078,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6%;626,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40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反对6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3,078,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6%;626,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建军、杨兴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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