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面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切莫漠视自身权利,以免错失获赔良机。”日前,一位证券维权律师在与记者说起近期的维权案件时如是说。

  据了解,神马股份因虚增收入受罚,京天利的投资者索赔案也进入二审阶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的股民索赔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二个月,绝大多数适格股民或错失获赔良机。

  神马股份:

  虚增营业收入受罚

  2月21日,神马股份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原告投资者等1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为392.49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回溯历史,2016年12月22日,神马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证监会认定神马股份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共虚增营业收入78.5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53.4亿元,2015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5.1亿元。除此之外,神马股份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及2015年上半年关联交易的行为。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责令神马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神马股份财务造假金额特别巨大、性质恶劣,欺骗广大投资者。虽然公司受到处罚,但罚款总金额小且需收归国库,并不能用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想要挽回损失,唯有诉讼。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买入神马股份,且至2015年12月3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提起索赔诉讼。”刘国华律师介绍说。

  京天利:

  投资者索赔案进入二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京天利提出股票索赔一案,目前已经进入二审庭前证据交换程序。4月6日、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安排二审上诉人(京天利)和被上诉人(78位京天利股票投资者)进行了证据交换。”4月13日,代理了22位投资者诉京天利索赔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日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中国证监会随后对京天利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是:首先,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誉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董事会、监事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此,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据了解,京天利曾在2016年12月30日及2017年1月19日分两次就股票投资者集体起诉京天利要求赔偿的案件情况作出两次公告。根据前述两次公告内容,截至2017年1月19日,有约150名投资者向京天利提出索赔诉求,索赔金额已达4703万余元。这150件案件中有78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京天利需赔付投资者约2060万元,另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近33万元。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均是在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一审法院认定京天利隐瞒披露的事项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系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京天利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臧小丽律师介绍说,一般而言,“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之一。京天利案也是如此。此前,一审法院曾经组织过双方协调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作出了支持股民索赔的判决。此番北京高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同样表示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调解方案。

  上海家化:

  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两月

  “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的股民索赔诉讼时效目前仅余最后两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绝大部分适格投资者不知道自己可以索赔,或错失获赔良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

  据悉,2015年6月13日,上海家化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由于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隐瞒了与沪江日化之间的关联交易,上海家化及时任董事长葛文耀等高管于2015年6月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等材料,上海家化投资者参加索赔的条件是: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上海家化,且在2013年1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刘国华律师表示。

  根据上海家化2017年2月11日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王某等55名自然人的索赔诉讼材料。在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6日与其中37名原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6日就该37起案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7年1月24日,公司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履行了赔偿款项支付义务,共计支付355.80万元。

  刘国华律师说,2013年11月,上海家化的股东户数为2万户左右。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但目前起诉的股民仅寥寥数十名,绝大多数适格股民或错失获赔良机,令人十分惋惜。

  刘国华律师提醒广大受损投资者,目前该案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两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切莫漠视自身权利,以免错失获赔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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