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金药业")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业绩信息、财务信息、医药行业信息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1.经营业绩。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28.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近17%,净利润1.4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近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近75%。公司披露称,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保持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同时积极做好成本控制,其中中成药业务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另一原因为卫生用品业务亏损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减少。请补充披露:(1)结合中成药的成本构成,说明中成药业务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的具体原因;(2)结合卫生用品的销售模式、成本构成说明卫生用品业务亏损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减少的原因。

  2.分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公司2016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经营安排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的确认时点和政策等,补充披露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并请公司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财务信息

  3.存货。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3.587亿元,跌价准备31.96万元,账面价值为3.584亿元。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2.608亿元,跌价准备20.5万元,账面价值2.606亿元。请补充披露:(1)存货中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2)结合公司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会计政策,以及主要材料、产成品价格走势、保质期等,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并进行同行业对比;(3)结合公司库存商品的构成及其保质期,说明公司库存商品中的一年内到期、两年内到期的存货量,到期后相关存货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4.研发投入会计处理。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合计6389万元,其中资本化研发投入204万元,主要为千金湘江新产品一致性评价支出。请公司对照对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以下简称《指引》)第十一条,结合药品研发流程,补充披露公司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及上述资本化研发投入确认依据。

  三、医药行业信息

  5.一致性评价。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要求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请补充披露:(1)公司截止目前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情况,包括需开展、已开展、未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其基本情况;(2)公司是否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药品的一致性评价,及如未完成对公司的影响。

  6.医药行业资质。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医药公司具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其影响重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期限;(2)2017年将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续期存在的障碍、涉及产品的收入及占比,及到期未能续期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7.公司医药制造销售模式。公司年报披露,公司医药制造业务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医药经销商,且销售终端主要为医院、零售药店及第三终端。请补充披露:(1)两票制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2)按销售终端分类,披露公司医药制造业务对应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情况;(3)结合公司医药制造业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模式,分别说明公司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渠道、销售模式是否存在退货、退货的比例及相应的会计确认与处理,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4)对照《指引》第九条,结合主要客户类型、客户地区分布等,补充披露公司主要药(产)品终端市场定价原则及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8.中药药材情况。根据《指引》第十二条的要求,按照治疗领域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中药产品涉及的重要药材品种、供求情况、采购模式以及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药(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

  四、其他

  9.担保。公司年报披露,2015年4月9日、2016年3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千金大药房为千金医药分别提供3000万元及4000万元的担保,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4月8日及2016年12月31日。请公司披露:(1)上述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情况;(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年报中披露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4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所提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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