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源控股
股票代码:002787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苏州市高新区金山东路66号1-1
通讯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山东路66号1-1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吴江松陵镇中山南路1988号
通讯地址:吴江松陵镇中山南路198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3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注:本部分所述简称与本报告书“第一节 释义”所述简称的含义相同。)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源控股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源控股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及/或合伙协议或其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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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国发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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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吴江东方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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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为王纪林;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纪林。综上,国发融富和吴江东方国发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国发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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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吴江东方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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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自身发展资金需求,2016年12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华源控股发布《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披露了减持计划,详情请参阅华源控股相关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身发展资金需求,按照前述减持计划,依法实施的减持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发融富、吴江东方国发分别持有华源控股4,921,982股、4,921,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3.417%、3.417%,为华源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已解除限售。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3月15日,国发融富和吴江东方国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华源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86,000股,累计占华源控股总数的1.934%,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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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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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华源控股发起人,所持华源控股的股份已于2017年01月03日华源控股上市满一年之际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均为无限售可流通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剩余华源控股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限售等任何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承诺履行事项
国发融富和吴江东方国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公司股东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9.32%股份,其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前述两年期的首六个月内,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前述两年期的后十八个月内,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80%。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两家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具体减持需要注意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华源控股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华源控股的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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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限售承诺的情形。
2、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及证监会与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3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国发融富、吴江东方国发营业执照;
二、委派代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附表
简易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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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至5%以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3月15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富创投”)和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发创投”)的告知函,融富创投和东方国发创投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7年03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93,000股和1,3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7%和0.967%,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78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4%。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0233757H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高新区金山东路66号1-1
注册资本:18,8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0日
经营期限:2010年01月20日至2020年01月20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215476XT
法定代表人:王纪林
住所:吴江松陵镇中山南路1988号
注册资本:7,9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1日
经营期限:200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09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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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减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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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中称融富创投和吴江东方国发:“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且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9,843,964股,其中,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且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后的六个月内,且融富创投及东方国发创投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此次减持与该减持计划及其余承诺一致。本次减持不存在违规情况;
(三)融富创投与东方国发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前述两年期的首六个月内,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前述两年期的后十八个月内,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80%。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融富创投及东方国发创投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本次减持后,融富创投和东方国发创投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057,964股,占公司总股本4.8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备查文件
1.《融富创投、东方国发创投关于减持所持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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