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亦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镇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工业园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周燕、刘丽萍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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