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7日07:45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2月27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获知上市公司内幕消息,你会不会推荐给别人?恰恰就是这种做法,给本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林某某惹来麻烦。

  案件缘起

  2014年上半年,鸿达兴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由公司管理层在当年6月份前往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做相关准备工作。林某某为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与作为该商会会长的鸿达兴业董事长周某某熟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联络接触,林某某明示其儿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

  经过调查相关信息,办案人员发现,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4年7月2日至8月18日。而林某某之子林某某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明显异常。

  该股票账户开立于2014年5月2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没有交易过“鸿达兴业”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大笔资金,开始集中买入“鸿达兴业”股票,占当时该户可用资金的98.73%;且该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只交易了“鸿达兴业”一只股票。林某某儿子交易“鸿达兴业”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双方承认,是林某某建议自己儿子买入“鸿达兴业”。2016年5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林某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四大要件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需要以下四大要件:(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明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4)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查处过程中,有意见认定林志勇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林志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熟识,也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联络接触,推定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不齐备。

  另一种意见是认定林某某、林志勇共同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在买入资金上无法证明是双方共同资金或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林某某,也无证据显示林某某参与股票买卖操作,因此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合意”。

  在此情况下,调查和审理人员再次深入学习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复研究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推定,林某某为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林某某明示自己儿子交易相关股票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突破稽查执法认识误区

  监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本案的创新与突破之处在于:一是深入挖掘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规定,学深悟透法律精神内涵,找准法律武器,依法、严格、全面惩处违法行为;二是突破不能通过推定认定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认识误区,首次运用相关司法解释推定认定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调查组结合本案调查取得的证据认为:(1)林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奕丰有电话联系;(2)林某某建议其儿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3)林某某儿子的相关交易明显异常;(4)林某某及其儿子对相关交易无正当信息来源,前后多次解释理由不成立。因此认定林某某为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林某某明示其儿子交易相关股票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证监会此前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主动缴纳罚款。

  据了解,这也是广东证监局首例对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成功处罚,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罚提供参考,发挥示范作用。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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