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5:00 至 2017年2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吉林路1号 公司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梁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2,933,4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25%。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2,924,0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25%。

  3、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7%。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152,933,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剑烨、刘梦飞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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