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1日02: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7】5号)(《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你公司减持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54.14万股,其中2015年3月、4月和12月分别减持1473.52万股,1080.62万股和900万股,共实现投资收益约1.78亿元,相关利润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0%以上。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4月29日才发布临时报告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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