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03:05 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12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世纪中心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王瑜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3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2 月30日 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2 月29日 15:00-12 月30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人,代表股份850,441,8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011%。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814,428,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8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6,013,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64,959,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09%。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946,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6,013,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6%。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且该议案为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441,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5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12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1号)核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294,117,64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32元,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99.04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5,774,117.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4,225,881.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09月30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10《验资报告》验证。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了优化公司管理结构,便于独立核算该项目的实施效益,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继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提升管理协同效应,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张家港光电变更为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

  经2016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为了全面配置公司集团化管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全产业链共同协作优势,从而实现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决定将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智能显示重新变更回到张家港光电。公司将已收回的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30,0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430.469257万元,及在公司期间产生的利息187.259537万元对张家港光电进行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 的建设。

  三、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开户情况

  根据2016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将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智能显示重新变更回到张家港光电后,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分别与张家港光电及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继续执行。

  四、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028529000277272 ,专户余额为501,157,069.77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625500000439 ,专户余额为300,693,875.34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张家港光电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5387509018800004476 ,专户余额为400,935,959.44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9169597318,专户余额为501,204,088.02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5、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28301040055365,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0元(其中4亿元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2亿元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此账户尚未销户,故按上次的监管协议执行)

  6、 张家港光电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170155200000369,专户余额为202,186,295.37元(其中2亿元为上次监管协议签订金额,2,186,295.37元为存储利息),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此账户尚未销户,故按上次的监管协议执行)

  经公司许可,张家港光电可以将上述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张家港光电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张家港光电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二)监管协议其他主要条款

  1、开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家港光电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张家港光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张家港光电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恒泰长财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张家港光电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3、公司、张家港光电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张建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张家港光电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张家港光电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开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的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开户银行应保证邮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张家港光电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张家港光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并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30日内,将专户的付款单、审批单等资料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公司、张家港光电应保证付款审批单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长财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张家港光电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张家港光电可以主动或在恒泰长财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恒泰长财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公司与恒泰长财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五、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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