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03:05 证券时报

  原标题: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6-105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1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1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石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55,689,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6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722,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75,966,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8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150,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129,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2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于债务重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12,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77,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78%;反对77,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桥、王媛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6-106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定于2016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9日以邮件、短信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7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盖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6-107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定于2016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9日以邮件、短信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可比性。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此次会计估计变更。

  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盖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6-108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5.4条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

  1、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完成,公司资产及主营业务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为使公司的会计制度客观公正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以干细胞存储、节能环保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考虑现有客户质量情况,公司调整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原会计估计不适合公司业务的部分进行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3、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1)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由现行的“应收账款金额500万元以上(含)、其他应收款100万元以上(含)款项”调整为“占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以上”。

  (2)对“以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各账龄组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前的坏账计提比例

  ■

  调整后的坏账计提比例

  ■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计估计变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适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3、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16年净利润无显著的影响。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公司根据主营业务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状况对会计估计做出的相应调整,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处理方式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可比性。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此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处理方式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出具此独立意见。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6年12月21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6年月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623号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1日下午14:50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 号财信大厦13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石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79,722,65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5.587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股份75,966,85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4.381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会议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贵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务重组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秦 桥

  ___________________

  王媛媛

  2016年12月21日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