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01:41 证券时报

  原标题: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公告编号:2016-025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墙股份”)近日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红墙”)增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1709号文核准,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2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259.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出具“广会验字[2016]G1400019040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根据《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红墙股份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

  二、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一)增资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元杰

  3、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

  5、经营范围:生产混凝土外加剂;销售:减水剂、减水剂单体、萘、甲基萘、粗蒽(无储存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河北红墙为红墙股份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河北红墙资产总额为2,005.7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998.08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007.64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为1,057.96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8.21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16年9月30日,河北红墙资产总额为2,551.8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560.2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991.56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为450.5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6.07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增资方案

  本次增资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河北红墙增资3,000万元,河北红墙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河北红墙100%股权,河北红墙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增资目的及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的资金,本次以募集资金对河北红墙进行增资将用于募投项目“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及企业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072万元投资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及企业研发中心项目。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河北红墙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公告编号:2016-02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1709号文核准,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46元,共计募集资金44,9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660.1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259.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会验字[2016]G14000190405《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11月 28日,公司及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红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账户名称: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2900137710210

  资金金额:3,000万元

  资金用途:年产2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及企业研发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河北红墙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河北红墙与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河北红墙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对公司、河北红墙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河北红墙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乐永宏、郭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河北红墙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河北红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河北红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河北红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河北红墙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河北红墙、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河北红墙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河北红墙、开户银行、国都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河北红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会验字[2016]G1400019040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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