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9日01: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15:00-2016年11月18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15:00至2016年11月18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赵彪董事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 名,代表股份230,618,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6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高珊珊、金春梅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蒋晶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14,243股,反对4,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6,500股,反对4,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2.7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高珊珊、金春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16年11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7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蒋晶瑛女士简历

  蒋晶瑛:女,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民建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1.工作履历

  2002.07-2004.0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部会计

  2004.03-2005.12沈阳第一机床厂财务部预算室主任/核算室主任

  2006.01-2007.0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ERP项目组财务项目经理

  2007.03-2008.0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车类核算中心 财务部长

  2008.06-2009.11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9.11-2013.07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车床厂副总经理

  2013.07-2015.07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

  2015.07-2016.10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6年11月起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2.蒋晶瑛女士近5年内,曾任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沈阳精新再制造有限公司监事;

  3.蒋晶瑛女士不持有本上市公司股份;

  4.蒋晶瑛女士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蒋晶瑛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6.蒋晶瑛女士非失信被执行人;

  7.蒋晶瑛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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