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5日收到自称为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林丹娜、林惠玲的书面函件,标题为《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林丹娜、林惠玲合计持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10%以上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现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林丹娜、林惠玲共同提请董事会召集新都酒店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受赠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股权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接到上述来函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实有关股东的身份并在确定相关股东具备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后,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召集临时董事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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