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分别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和 2016 年 4月 3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临-12、2016临-23)。
2、2016年4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议将2016年4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16年4月21日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临-16)。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3、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15:00 至 2016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99,496,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8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8,47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2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26,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26,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26,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荣海、郭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8%;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06%;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9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2、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8%;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06%;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9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3、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8%;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06%;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9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4、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8%;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06%;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9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5、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8%;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06%;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9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6、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1,026,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2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7、审议《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8%;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06%;弃权3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9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8、审议《关于投资开发霞浦浮鹰岛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1,026,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2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荣海、郭帆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关于提请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增加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宁国投函【2016】58号);
5、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闽创见字第01007-2号)。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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