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孙瑶律师和谢柯妮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2:30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4 月 19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年 4月 19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5,498,591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81,123,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2804%。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1,122,204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0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6 %,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7、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同意53,793,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65 %,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1,51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484%,未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孙 瑶
谢柯妮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大东海A 大东海B 公告编号:2016-011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4月19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18 日 15:00 至 2016年4月 19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黎愿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股份116,62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1% 。
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5,741,00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43%;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 代表股份30,880,591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 人。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81,123,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0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审议总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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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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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各位股东作了《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2016年3月26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瑶、谢柯妮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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