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3日01:05 北京商报

  近日,一则“IPO先行赔付条件将明确”的消息在资本市场一石激起千层浪,让IPO先行赔付制度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新股的持续发行,市场急需出台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标准,为广大股民保驾护航。而在这其中,尤其要重点解决好保荐机构责任的利益平衡问题。

  “台下”协议频现

  据媒体报道,某券商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签署了《先行赔偿五方协议》,协议方包括发行人及实控人、券商等共计5家,根据相关协议,如果某证券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行人的相关文件信息出现虚假记载等,虽然某证券做出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负责赔偿。

  随后,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了上海一家券商业内人士,对方对此并不感到惊讶,并表示“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自然选择”。而另一位熟悉投行业务的人士也表示,确实有部分券商与拟发行人会签订类似协议。

  在去年11月6日,证监会曾就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答记者问。其中,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证监会表示将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而后,在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IPO新政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二章第十八条指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而最新的IPO企业招股书中,也都有保荐机构做出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买“加强险”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细则尚未正式出台之前,这种“台下”协议的签署与否实际上是拟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博弈。而从本质上来讲,与先行赔付制度并不冲突,只是券商保荐机构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做的进一步防范措施。

  “在一些关键时间点,IPO发行人的博弈地位往往不如保荐机构,而保荐机构为保险起见,就会选择将买单的最终风险转嫁给发行人。”不过,上述券商业内人士表示,即使不签订相关协议,一旦发生相关造假行为,券商在完成先行赔付之后,本身也有权利要求发行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保荐机构未参与联合作假的话,最终买单的肯定是拟上市公司。而券商之所以要签署这样的协议,包括要求大股东股权质押等,都是为了避免出现发行人无力偿还赔偿损失而让保荐机构被迫买单的情况。

  “在签署类似协议后,依然会是由券商来完成先行赔付,对于投资者而言,并未有任何的损失,只是券商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市场有些过分解读了。”上述券商人士如是说。

  利益平衡难题待解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在先行赔付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解决好利益平衡的问题。

  据了解,在2013年,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这也成为最初的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在今年1月22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表示,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不过,截至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细则。

  “先行赔付制度能够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避免欺诈上市等情况,对投资者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保荐机构责任还有利益平衡的问题,先行赔付亟待解决的是利益平衡的问题。”王智斌接着说道:“什么情况下保荐机构才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如果具体的先行赔付标准不明确,或者标准对保荐机构过于严格的话,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在王智斌看来,对于一家正常执业的保荐机构而言,如果先行赔付的标准不够具体,或者赔付的标准过于严格的话,基于市场行为,它们可能选择不参与相关业务,不履行保荐的职责。但IPO必须要有保荐商参与提供保荐服务,因而发行人可能选择更愿意承担风险的保荐商,而保荐机构则由于缺少竞争对手而提升议价能力,甚至可能签署一些转移赔付责任的“台下”协议。

  “明确具体的赔付标准,并且赔付标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使保荐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能够对等才是先行赔付制度的关键。否则,可能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王智斌如是说。

  北京商报记者 马元月 董亮/文 CFP/图

责任编辑:骆珊珊 SF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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