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04日02:38 证券时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近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698号),核准本行修订后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中包括有关本行经营范围变更的内容。详见本行于2015年10月16日披露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41)和于2016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获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公告》(临2016-01)。

  本行已于近日就本次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本行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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