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0版)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综合授信服务:2016至2018年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A、甲方的承诺
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对于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2、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3、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4、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B、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同等条件下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 条、或第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C、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D、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订了《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备忘录有关规定,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鉴于财务公司经营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尚未进行年度审计。为进一步控制风险,经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在未取得财务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前,公司暂不与财务公司开展资金存储类业务。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及财务公司向公司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ST古汉 公告编号:2016-006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下称:甲方)、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紫光古汉衡阳中药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系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经过商议,拟共同签署《关于招商银行给予千金医药销售紫光古汉产品项下专项授信额度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或“本协议”)。
乙方作为丙方医药产品古汉养生精10ml*12支湖南省指定经销商,负责丙方医药产品湖南境内的销售。为解决乙方采购丙方产品的流动资金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核定乙方专项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给予乙方授信支持,定向用于乙方向丙方采购药品等货物。同时,为确保甲方的授信资金安全,丙方对甲方给予乙方的专项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方协议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本公司权力机关批准后,再与甲方、乙方共同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医药"),成立于1998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79,持股比例为98%)和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出资成立;注册地点:是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江端预;千金医药是紫光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的湖南省经销商。
千金医药经营范围:从事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第一和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批发;医疗器械销售等。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30973万,负债总额28786万(其中包括银行贷款311万、流动负债总额28786万),净资产2187万,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56294万、实现利润总额762万、实现净利润557万。
千金医药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按照上市公司要求执行,公司管理规范、运营稳健、信誉良好(被甲方有效内部模型评级为AAA级)。
本公司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重要内容:
(一)1、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给予乙方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专项授信额度,期限 壹年,可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含网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产品。
(二)专项授信的额度和用途:乙方使用甲方给予的专项授信额度仅能用于乙方向丙方采购药品等产品。
(二)为确保甲方的授信资金安全,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乙方的专项授信额度中全部未偿还的授信余额及因甲方垫付而产生的资金、利息和罚息及相关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三)保证范围: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授信协议》在专项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 保证方式:丙方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五)丙方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甲方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六)乙方销售回款的监控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一般结算户和销售回款监管专户。销售回款监管专户专用于乙方销售丙方产品所取得的销售回款。
2、为确保甲方的授信业务安全性,同时避免丙方因履行担保而发生经济损失的风险,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分销丙方的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含乙方直接从分销商处收取的现金收入部分)均须归集到乙方在甲方的销售回款监管专户,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销售资金回笼和使用的共同监管。甲乙丙三方还对销售回款监管专户的使用和监管制定具体明细条款。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拟为一家一级经销商专项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目的是为了支持经销商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新市场的拓展。公司与优质经销商的深度合作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状况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对乙方专项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可控;乙方在甲方开立了结算户和销售回款监管专户,制定较为完备的监管措施,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且乙方为千金药业重要的子公司,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经营情况良好,有很好的偿还债务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千金医药、招商银行三方共同签署《关于招商银行给予千金医药销售紫光古汉产品项下专项授信额度的三方协议》,最高担保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详见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的《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为上述协议解除之日。除此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ST 古汉 公告编号:2016-007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
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8日,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鉴于近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时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应内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调整
原议案: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现调整为: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调整
原议案:
“12、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现调整为:
“12、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