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2日05:36 证券时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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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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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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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让渡其所持有的50%新都酒店股份(22,775,500股股份)以及其现持有新都酒店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股份)予重整投资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45,55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新都酒店2015年12月1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终止新都酒店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资人组

  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由截至2015年12月8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新都酒店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新都酒店股份的主体同样具有约束力。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计,截至2015年9月15日,新都酒店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为100,317,985.98元,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股本。

  本重整计划以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2.瀚明投资无偿让渡50%现持有股份和现持有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22,775,500股,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合计让渡36,647,862股。

  其他股东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取得转增股份。

  3.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36,647,862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包括:

  (1)按照评估价格57,144.1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购买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1.4亿元价格购买新都酒店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俱乐部会所的房产;承诺将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租赁给新都酒店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租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月,保障新都酒店重整后可以持续经营。

  (2)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3)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率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

  (4)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后的新都酒店净资产为正。

  (5)根据新都酒店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都酒店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酒店业务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承担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22,775,50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00%(根据重整计划,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最终实际股本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比例为5.30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新都酒店45,551,000股股份,均已被冻结和多轮次轮候冻结,且其中45,500,000股已被出质,在相关权利限制解除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法完成转让其让渡的22,775,500股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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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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