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8号)——《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高管陈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全文公告如下:

   经查,你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华孚色纺股份5,000股,成交均价8.56元,成交金额42,800元,减持后尚存64,35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微博][2015]18号公告第一条“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及2015年7月有11日《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份稳定的公告》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请将本警示函内容报告公司董事会,2日内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诚恳的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规的培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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