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

  股票简称: 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 600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B座1001室

  通信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园路1002号A8音乐大厦

  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通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冯彪先生。

  冯彪,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2005年至2009年任东莞市科德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至今任北京东方智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至今任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4年至今任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山东瑞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山东唐城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今任老虎汇(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2015年至今任深圳市前海君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至今任深圳市财智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3?信息披露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表;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两年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3、2014年2015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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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海南椰岛外无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东方资本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有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形式,说明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1一致行动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四)一致行动人近两年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元)

  ■

  (五)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除持有海南椰岛、华英农业外无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无控制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信托-恒赢10号、恒赢11号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关系

  一致行动人旗下恒赢10号及恒赢11号聘请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投资顾问,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一致行动人提供投资建议,一致行动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并有义务执行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代表恒赢10号及恒赢11号)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安排,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投票时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双方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代表恒赢10号及恒赢11号)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承诺,在不损害甲方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双方在决定海南椰岛经营管理等事项时,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下称 “一致行动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权做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决议;

  (10)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1)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调整;

  (12)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将甲方除股东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其他所有的股东权利(包括对上市公司的投票权与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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