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南椰岛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2015-083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变更通知函,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微博]批准,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更名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2015-082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1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年12月8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本”)编制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对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一小节“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以及第五小节“一致行动人管理的集合(查询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及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披露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表:

  ■

  2014年10月19日,东方资本与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控股”)签订《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富安控股拟将其持有的5,000万股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东方资本或东方资本指定的第三人。基于富安控股与东方资本签订的《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及《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童婷婷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富安控股原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500万股,比例为1.12%,童婷婷于2014年10月28日与东方资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承诺在海南椰岛股东大会事项进行表决时保持一致。2014年11月17日,东方财智与海通证券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海通证券权益投资交易部(席位号:076000)于2014年11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富安控股原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1,500万股,比例为3.35%;2014 年11月25日海通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富安控股原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241万股,比例为0.53%。2014年11月21日东方资本与海通证券签订《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根据《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本次互换交易标的证券为海南椰岛,交易类型为固定收益换浮动收益,交易起始日为2014年11月21日,交易到期日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到期日延长至2016年2月19日),存续期间,东方资本按照固定利率支付给海通证券固定收益,交易到期日,海通证券将浮动收益支付给东方资本,东方资本为海通证券所持上述海南椰岛股份的实际收益人。2014年12月23日,富安控股与东方资本、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签订《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富安控股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剩余全部2,759万股股票,转让给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2014年12月24日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富安控股原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2,759万股,比例为6.16%。童婷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托-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所持海南椰岛股份是根据2014年10月19日东方资本与富安控股签订《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受让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海通证券及童婷婷均是由东方资本指定的受让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受让人。2014年12月24日上述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完成后,童婷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托-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共持有海南椰岛5,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11.16%,东方资本为上述海南椰岛5,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实际受益人,东方资本间接成为海南椰岛第二大股东。具体详见海南椰岛于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26日披露的《海南椰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年11月17日-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恒赢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分别买入海南椰岛股份11,010,070股和11,400,00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46%和2.54%。详见海南椰岛于2015年11 月20日披露的《海南椰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至此,东方资本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安排等方式,合计持有海南椰岛股份72,410,07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16.16%。

  五、一致行动人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及方式

  恒赢10号、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山东信托2015年11月发起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恒赢10号、恒赢11号发行总规模5亿元,期限24个月,满12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恒赢10号、恒赢11号结构分为优先、劣后A类和劣后B类,比例为2:1:1,其中劣后B类由东方资本认购,劣后A类由自然人刘德杰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由山东信托募集,优先级享有固定收益率。恒赢10号、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受托人山东信托聘请东方资本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东方资本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书。

  根据协议,恒赢10号、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聘请东方资本为投资顾问,山东信托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使表决权等。拟购买标的股票符合以下原则:

  1、上市流通时间不低于5年的主板股票;

  2、截至2015年10月20日按照20日均价计算的总市值不高于60亿元;

  3、近3年年报及最近一期半年报显示连续盈利;

  4、总股本数量不超过5亿股;

  5、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有重组预期。

  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顾问向山东信托发送投资建议,确定购买标的股票,山东信托根据上述原则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并有义务执行符合上述原则的投资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人旗下恒赢10号、恒赢11号对海南椰岛股东权利的行使,本着审慎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就恒赢10号及恒赢11号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双方在决定海南椰岛经营管理等事项时,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详细内容请参看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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