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进展情况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接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当日出具的《关于免除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该函原文如下:"鉴于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偿还我行部分债务,根据我行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共识,为改善你公司的经营环境,保证你公司的正常经营,我行同意,自本函出具之日起,依据相关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5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你公司就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我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全部免除,我行不再在上述判决书项下要求你公司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并在2015年12月16日之前向登记部门递交解除你公司抵押资产的抵押手续。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有关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本公司和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 2013年11月1日、2014年9月2日和2015年10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7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2014-078、2015-073)。

  二、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

  根据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关于免除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本公司对中冶纸业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自2015年12月9日起解除。鉴于此,本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因原引发损失的困素消除,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将冲回已计提的约4亿元(具体金额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此事项将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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