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酿造",其为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诉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15武中民初字第78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诉讼事由:

  皇台酿造在其起诉状中称:自2002年开始,其与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经济往来,经对相互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核对,截止目前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皇台酿造款项共计人民币31497085.04元及利息15237818.02元。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先后作为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占有皇台酿造巨额收益,应对欠付原告的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诉讼请求

  1、皇台酿造请求判令被告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付款项31497085.04元及利息15237818.02元;

  2、请求判令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上述欠款本息共计46734903.06元的给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武中民初字第78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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