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通过"华安资产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计划"),在自愿、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增持")。

  一、本次增持的目的

  本次增持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微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上市公司协会发起《浙江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声明》的精神,为了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而提出。

  二、本次增持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人员系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宋逸婷、阮建昌、贺玉龙、吴越迅、俞斯海,监事董金标,高管金明华、李洋、李成华、周黔莉)

  三、增持方式

  1、增持人本着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自筹资金及融资资金认购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成立的《华安资产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二级市场买入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本管理计划资金规模共计人民币3,600万元,其中:增持人自筹资金2,400万元,融资资金1,200万元。

  3、增持人委托金明华先生为委托人代表,处理与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就本管理计划的相关事宜。

  4、本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12个月,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起始日期为本计划增持实施完成日。

  5、本次增持行为所产生的融资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由增持人自行承担。

  四、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2015年11月30日-12月4日,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348,285股,合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0%,增持均价为13.04元/股,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五、其他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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