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海曙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曙城投”)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场公司”)为海曙城投提供保证担保2.00亿元。广场公司为海曙城投担保余额为8.00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122,020.44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409,859.46万元,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132,600.0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本次对子公司2亿元的担保事项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的授权额度内。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海曙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因“江湾城”项目2-13、2-14及2-15地块的开发建设之需要,向贷款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或“贷款人”)申请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本期信托贷款为人民币2亿元,期限36个月,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年利率为固定利率6.85%,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公司相关子公司与上海信托签订了抵押、保证合同,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2 日,海曙城投与与上海信托签曙了合同名称为《上信-海曙城投单一资金信托(ZQ-13-15A18)抵押合同01》的抵押合同。海曙城投以合法持有的位于海曙区鄞奉片区东部启动区6#地块的编号为甬国用(2011)第0100647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2亿元信托合同作抵押担保。
2、2015年12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托签曙了合同名称为《上信-海曙城投单一资金信托(ZQ-13-15A18)保证合同01》的保证合同,为2亿元信托合同作保证担保。
3、2015年12月2日,公司向上海信托出具不可撤消承诺书:“在信托存续期间,我司对宁波海曙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江湾城”项目上的12亿元股东借款不抽回,该12亿元股东借款作为“江湾城”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4、2015年12月2日,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宁波海曙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江湾城项目运营支持函》,承诺对“江湾城”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事项提供项目运行支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0.48亿元,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100.00%的股权,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姚冰,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6.17亿元,负债总额45.82亿元,其中短期借款3.00亿元,长期借款3.00亿元,资产负债率99.24%。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净利润-0.08亿元。
截止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50.48亿元,负债总额50.42亿元,其中长期借款6.00亿元,资产负债率99.88%。2015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净利润-0.29亿元。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对子公司2亿元的担保事项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的授权额度内。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122,020.4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4%;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409,859.4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96%;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132,6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25%。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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