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8区17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4,730,6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9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启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侯士忠先生、监事王新芳女士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3、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梁传玉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张正海先生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243,845,29799.64124,4000.05761,0000.31

  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业务,并支付上述两项审计费用共计72万元,聘期一年。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单云涛、吴涵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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