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该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5-20。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

  1、继续加强公司现有主业经营

  公司将继续加强酒店及酒店管理公司经营,提高经营业绩;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2、推进公司重整工作

  2015 年 9 月 15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2015年12月14日在本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其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召开,审议表决《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召开,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同时提供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方式。《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时间及操作流程见公司2015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11-27-04号、2015-11-27-03号。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以公司已完成自行管理的准备工作,自行管理有利于公司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处分、有利于引进重整投资人、有利于高效推进重整程序为由,请求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已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1 号《决定书》,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推进重整工作,重整进展情况见公司定期发布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进展公告》。

  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公告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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