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01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案案情

  因票据纠纷,天津市晟亿融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亿融达")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诉讼。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ST博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9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3号,裁定如下:

  1、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晟亿融达支付票款人民币2000万元。

  2、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3号。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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