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编号:临2015-081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日,公司收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财险”)通知,2015年11月30日阳光人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集中交易系统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99,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7,129,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上述增持前后,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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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表中分项之和与文字表述中数字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有关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详见同日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就增持本公司股份披露的《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
股票简称: 京投银泰
股票代码:600683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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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91.7125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685931
税务登记证号:46020066990308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90308-4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人寿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9,171,239,436股,持股比例99.9999%;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10,564股,持股比例为0.0001%。
联系电话:010-58289727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31.8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785560
税务登记证号:11010571093352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093352-6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5年7月28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财险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财险3,047,475,349股,持股比例95.8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财险132,524,651股,持股比例为4.17%。
联系电话:010-582897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科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长。
宁首波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彭吉海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聂锐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赵燕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费一飞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总裁。
陈兵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裁。
王震凌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财务负责人。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科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董事长。
宁首波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董事。
王永文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董事及总裁。
彭吉海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董事。
聂锐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董事。
费一飞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董事。
秦卫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副总裁。
李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副总裁。
朱仁栋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副总裁。
徐鹏翔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阳光财险财务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方面的关系。
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的股权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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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在资产和业务方面相互独立。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有部分交叉,详见本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因同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而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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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的目的是出于对京投银泰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京投银泰的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京投银泰的股份及具体增持比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2015年11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京投银泰普通股股票37,129,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增持京投银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9,943股,占京投银泰总股本的0.03%,增持均价9.45元。
上述增持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京投银泰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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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京投银泰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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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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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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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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