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欠款148,078,800元,违约金10,317,500元(截至于起诉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变公司)因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祺隆公司)欠款问题,于2015年11月2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6日,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

  1、诉讼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2、第一被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第二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4、第三被告:孙建设

  5、第四被告:孙佳

  6、第五被告:李玉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0日,沈变公司与嘉祺隆公司签署了《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2015年5月15日,签署了《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共计167,078,800元。

  沈变公司已为嘉祺隆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项,嘉祺隆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沈变公司1,900万元,欠付合同进度款6,750万元。2015年11月初,被告嘉祺隆公司两台硅铁炉停运,为保障公司权益,沈变公司对嘉祺隆公司欠付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权)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80788亿元;

  2.判决被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31.75万元(截至于起诉日2015年11月23日);并按未付金额0.1%/日支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3.判决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在50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被告孙建设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被告孙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决被告李玉梅以其对被告嘉祺隆公司50%股权及股权派生权益为限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宁夏高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涉案的欠款金额为148,078,800元,违约金金额10,317,500元,沈变公司已获得嘉祺隆公司总价值21,383.2万元的土地、硅铁合金炉等设备的抵押担保及相关担保人的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若沈变公司胜诉并收回全部涉案债权,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若沈变公司败诉或虽然胜诉但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8日

  ●备查文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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