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为亏损15,271,544.38元。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8)。

  管理人近日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裁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查明,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23位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52832469.28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的1位,申报金额为202940409.93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的22位,申报金额为949892059.35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了其中17位债权人的申报,确认债权总额为643179408.7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位,确认金额为202918101.31元,其余均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金额为440261307.41元。管理人将审核后的债权编制成《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并提交新都酒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各债权人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未提出异议。债务人新都酒店亦未对债权表提出异议。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确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并未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新都酒店亦无异议,新都酒店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17位债权人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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