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持有的同方鼎欣60%股权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出售持有的下属同方鼎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鼎欣”)60%的股权。

   公司经与交易对象协商,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公司持有的60%同方鼎欣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4,597.71万元。其中:公司将持有的同方鼎欣9%的股权转让给嘉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融投资”),转让价格为2,189.66万元;将同方鼎欣1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世投资”),转让价格为2,432.95万元;将同方鼎欣27%的股权转让给恒世(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世投资”),转让价格为6,568.97万元;将同方鼎欣14%的股权转让给恒怀(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怀投资”),转让价格为3,406.13万元。

   由于嘉融投资为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兼任嘉融投资的董事长,为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日前,公司已与嘉融投资、绵世投资、恒世投资和恒怀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嘉融投资有限公司

   恒世(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怀(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格

   受让方愿意向转让方购买、而转让方愿意向受让方出售其持有的同方鼎欣合计60%的股权。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同方鼎欣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定价依据(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第2027号),受让方应以现金向转让方支付所转让股权之对价合计人民币14,597.71万元。受让方购买所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支付方式与期限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以下两期支付:

   1、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该等所转让股权价款的30%。

   2、 自协议约定的交易在当地有权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该等所转让股权价款的70%。

   四、交割

   自协议约定的交易在当地有权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方取得所转让股权,相应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议生效

   协议经各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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