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15-06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15:00至2015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林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02,00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6,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87%;弃权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2、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87%;弃权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3、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87%;弃权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15-06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陈林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代新年先生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1日《证券时报》公司2015-063号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1日《证券时报》公司2015-06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15-06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代新年先生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代新年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代新年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代新年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代新年先生辞职后将在公司人事部担任部长。
公司董事会对代新年先生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为公司做出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15-06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5 年11 月20日召开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此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
秦宏武先生简历如下:
秦宏武先生,汉族,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微博]MBA。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计划企管部主任、董秘、副总经理,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预决算处处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计划企管部部长、监事。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
2015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微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秦宏武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64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xrdzqhw@sina.com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083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7 日、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春光委托董事陈林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5年11月1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20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3,78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三项议案:
1、审议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补充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微博]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6名股东共代表公司股份202,00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98%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祖贵洲
律师 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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