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总公司”)

   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以及2015年11月13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41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在聘请了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2号]。

   1、公司应向湖北水总公司支付工程款648.85万元、停工费96万元,两项合计744.85万元。

   2、湖北水总公司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244.85万元款项后10日内,湖北水总公司应立即清场退出。

   3、本协议书生效后,湖北水总公司在现场修建、安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施按现状全部归公司所有。

   4、湖北水总公司因本案工程施工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导致湖北水总公司应付他人款项或应赔付他人款项的,全部由湖北水总公司承担。

   5、湖北水总公司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因固增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的历史问题,该案已审理终结。本次调解协议的执行,预计将减少2015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52万元-82万元。

   2、至此,固增水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全部终结,公司执行全部和解协议预计将减少2015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692万元-1083万元。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2号]。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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