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立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需要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雷霖先生、何佳先生、杨利女士、左小蕾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夏冬林先生、张文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孙岷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紫光春华转让同方国芯36.39%股权的关联交易暨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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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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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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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以下股东中,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项议案回避表决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项议案《关于向紫光春华转让同方国芯36.39%股权的关联交易暨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关联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戴文震、李晶晶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04,008,60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7.37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54,485,237 | 95.43 | 26,419,173 | 4.54 | 155,400 | 0.03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 当选 |
2.01 | 选举黄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1,378,880,130 | 98.21 | 是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向紫光春华转让同方国芯36.39%股权的关联交易暨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345,571,588 | 92.86 | 26,419,173 | 7.10 | 155,400 | 0.04 |
2 | 选举黄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416,655,571 | 94.3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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