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被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4,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一审情况

  1、2015年6月12日,公司因与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青旅"、上诉人、一审被告)之《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15-043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201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158号),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015320100CA0004)于2015年6月8日解除;

  (2)、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

  (3)、驳回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15-082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诉情况

  2015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本案一审被告庆云青旅因不服南京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158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1、2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两项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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