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4版)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并关注股票评级和备选股票库等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过程不断进行周期检讨及优化调整,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和适度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组合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微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4)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遵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标准

  上证A股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5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5年9月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六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2004年3月30日本基金成立,根据《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七节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

  6、会计师、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费用

  基金运作费用中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期间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即投资者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如下:

  ■

  以上的一年按365天计算。

  说明:后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现值(按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和拟赎回基金份额的购入成本两者中的较低金额计算。当市值上升比最初购入成本高时,投资者按购入成本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升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如果市值下降,按较低的市值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减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

  2、赎回费

  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须交纳赎回费,实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4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以上的一年按365天计算。

  3、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规定具体参见转换开始公告。转换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最新的费率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5年11月12日前公告。

  2、“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部分,(二)主要人员情况”原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3、“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中按实际情况对托管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托管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更新。

  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相关事宜均已公告。

  5、“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更新了“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于9月30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业绩比较基准“上证A股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5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变更为“上证A股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5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6、“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更新了“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报告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更新了“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5年9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照原业绩比较基准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 “第二十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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