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1-1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相关事宜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0月21日披露了本公司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相关公告;2015年11月6日,本公司发布了相关进展公告。上述公告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19)、《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1)以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6)。

  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本公司股东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意向收购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该三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的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3-01)以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9)

  现对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年11月4日,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21,982,703股转让给联合受让方,其中,82,703股转让给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900,000股转让给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每股转让价格为12.80元。

  二、201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了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转让事宜发生变更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

  截至目前,协议转让各方尚未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鉴于新都酒店的实际情况,长城汇理决定进一步收购新都酒店股份,以发挥重要股东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挽救上市公司,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长城汇理与易简投资友好协商,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将新都酒店1588.61万股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1月10日,长城汇理、贵州经贸、山东信托与易简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长城汇理不再将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继续执行原《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同时各方同意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12.8元/股。

  三、上述《股份转让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实施完成后,公司原第三大股东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继续持有本公司15,886,1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82,7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21,9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48%。上述三方合计持有新都酒店37,868,8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0%。桂江企业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由31,748,319股降至15,86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9.64%降至4.82%。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变更),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同日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1月10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住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3楼12室

  通讯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3楼12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及未来战略安排,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全部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21,982,7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1月【4】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长城汇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全部股份转让给长城汇理。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企业”);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3楼12室;法定代表人:任燮康

  乙方(受让方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其代表或管理的私募基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微博]

  丙方(受让方2):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晓明)

  乙方和丙方为联合受让体。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21,982,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7%。其中,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82,703股,由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21,900,000股,合计21,982,703股。

  (三)转让价格:12.80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81,378,598.4元。

  (四)付款安排: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联合受让方参与挂牌竞价时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自动转为前述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应继续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4,413,579.52元,使其累计向甲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84,413,579.52元。在甲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书面通知联合受让体,联合受让体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70%股份转让价款,70%的转让款到帐后,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五)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4】日。

  (六)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履约保证金条款在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其余条款自相关审批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新都酒店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人本次受让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份,且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微博]或者深交所[微博]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5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变更)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

  通讯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0月21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31,748,319股,占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64%。据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了公告。《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协议转让双方尚未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并于2015年11月10日与上述三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终止受让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886,119股,继续受让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5,862,200股,占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2%。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5年10月21日,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新都酒店31,748,319股,占新都酒店股份比例的9.64%,该协议尚未履行。

  鉴于新都酒店的实际情况,长城汇理决定进一步收购新都酒店股份,以发挥重要股东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挽救上市公司,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长城汇理与易简投资友好协商,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将新都酒店1588.61万股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11月10日,长城汇理、贵州经贸、山东信托与易简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长城汇理不再将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继续执行原《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015年10月21日,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新都酒店31,748,319股,占新都酒店股份比例的9.64%,该协议尚未履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前次信息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0月21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汇理”)、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经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31,748,31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64%。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乙方(转让方2):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景台大厦泰山阁3B;法定代表人:史原力

  丙方(转让方3):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相开进

  丁方(受让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2、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31,748,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4%。

  3、转让价格:12.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396,853,987.50元。

  4、付款安排:协议签订当日,受让方应向转让各方共同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应汇入转让方共同指定账户。在乙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各方分别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0月21日。

  6、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相关审批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了公告。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协议转让双方尚未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二)本次信息披露情况

  2015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城汇理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终止受让长城汇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886,119股,本次终止股权转让不影响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继续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1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城汇理、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终止受让长城汇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886,119股,继续受让贵州经贸、山东信托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5,86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合计为4.82%。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签署方

  甲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乙方: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景台大厦泰山阁3B;法定代表人:史原力

  丙方: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相开进

  丁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2)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拟转让给丁方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再转让,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原《股份转让协议》中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由12.50元/股修订为12.80元/股。甲方对原《股份转让协议》中所列明的由丁方支付给甲乙丙三方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4)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乙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终止甲方将所持有的新都酒店15,886,119股转让给乙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新都15,862,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人本次受让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份,且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ST新都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衍军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衍军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10】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1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及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持有*ST新都股份外,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通过旗下“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星湖科技”,股票代码“600866”)14.72%的股份,通过“财通基金[微博]-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间接持有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26.16%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聘请信息披露义务人2担任投资顾问,信息披露义务人1可在复核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未存在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2是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委托宋晓明先生任执行事务代表。宋晓明先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对持有的*ST新都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第四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鉴于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存在退市风险,并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人2、信息披露人3决定进一步收购公司股份,发挥重要股东作用,采取有效手段挽救上市公司,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和信息披露义务人3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1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原持有新都酒店15,886,119股股份,占新都酒店总股本的4.82%。

  信息披露义务人2和信息披露义务人3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15年11月4日与桂江企业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982,7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7%。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企业”);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3楼12室;法定代表人:任燮康

  乙方(受让方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丙方(受让方2):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晓明)

  乙方和丙方为联合受让体。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21,982,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7%。其中,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82,703股,由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21,900,000股,合计21,982,703股。

  (三)转让价格:12.80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81,378,598.4元。

  (四)付款安排: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联合受让方参与挂牌竞价时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自动转为前述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应继续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4,413,579.52元,使其累计向甲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84,413,579.52元。在甲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书面通知联合受让体,联合受让体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70%股份转让价款,70%的转让款到帐后,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五)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4】日。

  (六)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履约保证金条款在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其余条款自相关审批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新都酒店15,886,1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信息披露义务人2直接持有新都酒店82,7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新都酒店21,9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48%。

  上述三方合计持有新都酒店37,868,8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六节 前六个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和信息披露义务人3均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奚星华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2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宋晓明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3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宋晓明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章):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奚星华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宋晓明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章):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宋晓明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日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