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酿造",其为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15武中民初字第8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诉讼事由:

  皇台酿造在其起诉状中称:自1998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发生经济往来,经原告对相互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核对,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60851238.13元及利息38742133.66元。

  三、诉讼请求

  皇台酿造请求判令被告(即本公司)偿还欠付原告的款项60851238.13元及利息38742133.66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于2015年6月18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53)、于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90)、于10月12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97)、于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98)以上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司均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武中民初字第80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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