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6 证券简称:交运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50

  债券简称:12沪交运债券代码:122205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发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6日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发行主体: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债券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三) 债券的品种、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简称“12沪交运”,代码为“122205”);

  (四) 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 发行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5%;

  (六) 核准情况:中国证监会[微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2]1201号”文核准;

  (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2012年11月16日)

  (九) 付息日期: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 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

  (十一) 利息登记日、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 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

  (十五)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5%。每手“12沪交运”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 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3日

  (二)兑息日:2015年11月16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3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沪交运”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 计息方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沪交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5年11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沪交运”的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88号1011室

  收件人:郑伟中

  联系电话:021-63179130

  传真号码:021-63174620

  邮编:20007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

  2、请上述QFII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沪交运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工行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账户号码:1001221009068141926

  账户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88号十层

  联系人:徐以刚

  联系电话:021-63172168

  传真:021-6317338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联系人:支洁

  联系电话:021-38676902

  (三)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杨艺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7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205,债券简称:12沪交运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请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21-63174620,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THE_END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