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4,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案原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2015年6月12日,公司因与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青旅"、本案被告)之《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15-043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158号),现将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南京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015320100CA0004)于2015年6月8日解除;

  2、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

  3、驳回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3061元,由原告负担92515元,被告负担1450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本院递交上述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158号);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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