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周秉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连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白连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货币资金增加主要是公司募集的资金有部分尚未支付,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是报告期公司经营亏损应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增加

   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系公司收购的尾矿资产入账

   应付账款增加主要是报告期公司尚未支付的收购资产款及应付工程款等增加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系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转入所致

   股本增加是报告期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本增加

   资本公积增加是报告期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本溢价及收购资产溢价增加

   未分配利润减少是钢铁行业整体行情持续低迷导致本期大幅亏损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系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营业外收入大幅增加系本期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所得税费用变动是当期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系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本期使用募集资金向集团购买资产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选铁相关资产以及尾矿库资产事项,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已于2015年5月26日到账。截至2015年7月23日,上述相关资产已交割完毕,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该等过户手续办理不影响公司正常使用相关资产。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母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2013年1月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2013年1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015年5月28日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钢材市场低迷,下游行业需求不振,钢材价格持续走低,公司预计至下一报告期累计净利润仍为亏损。

   公司名称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秉利

   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0股票简称:包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4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十四名,实际出席董事十四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认真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10月3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10股票简称:包钢股份编号:(临)2015-04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包钢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1项议案,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微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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