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012公司简称:皖通高速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仁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光灼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但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阅。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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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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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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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 股乃代表多个客户所持有。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总体说明
2015年第三季度,本集团共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23,969千元(2014年同期:人民币596,012千元),同比增长4.69%;利润总额为人民币325,952千元(2014年同期:人民币321,654千元),同比增长1.34%;未经审计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31,590千元(2014年同期:人民币232,073千元),同比下降0.21%。
2015年1-9月,本集团共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825,917千元(2014年1-9月:人民币1,760,886千元),同比增长3.69%;利润总额为人民币952,906千元(2014年1-9月:人民币907,409千元),同比增长5.01%;未经审计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02,486千元(2014年1-9月:人民币670,404千元),同比增长4.79%。
3.1.2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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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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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收费公路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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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车流量数据不包含节假日免收的小型客车数据。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费政策影响
2015年国庆假期国家继续施行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10月1日至10月7日,本集团所辖路段的出口小型客车(7座及以下)流量约160.58万辆,同比增长14.7%,预计免收金额约人民币6,423.2万元。
减持皖通典当注册资本
为防范金融投资风险,根据皖通典当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投资风险,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9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皖通典当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1,000万元减至人民币15,750万元,股东双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减资,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减资事项。目前,该事项已经获得安徽省国资委[微博]的批准,减资事项尚处于办理过程中。
新安金融分立
2015年,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启动了“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准备工作,因目前新安金融现有业务中,P2P业务和典当业务不符合挂牌条件,因此该公司在挂牌前将P2P业务和典当业务进行剥离,新安金融分立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和安徽新安资本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资本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安徽新安左右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南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金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业务;原公司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并以此作为“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主体。
因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302,000万股,其中本公司持股2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6.6225%。分立后,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190,000万股,本公司持股125,827,814股,持股比例为6.6225%;安徽新安资本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112,000万股,本公司持股74,172,186股,持股比例为6.6225%。
申请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
经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批准公司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2014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额度自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发行12亿元公司债
经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批准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发行,期限不超过8年(含8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24个月。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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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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