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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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卢鸿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生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宏林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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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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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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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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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于2015年6月17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两份应诉通知书(公告编号2015-53)。于本报告期9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于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15-97)。本公司将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此案对本公司利润影响将以二审判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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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扭亏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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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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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5-10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胥执国先生以外的其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以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胥执国先生因已提交离职申请未参与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弃权董事:冯瑛
弃权理由: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财务情况不了解。
特此决议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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