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登记日:2015年10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0月29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发行的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3牡丹01”或“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29日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0月28日,凡在2015年10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0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公司“13牡丹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第一期)上市公告书》(详见公司公告2014-055)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牡丹01
3、债券代码:122336
4、发行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8.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为5.4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4年10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3牡丹01”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6、发行价格:100元/张
17、年付息次数:1次
18、每张派息额:5.40元(含税)
19、本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20、本付息期期间: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28日
2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2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0月29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4-039),“13牡丹01”的票面利率为5.40%,每1手“13牡丹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8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10月29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10月2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0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牡丹01”持有人。2015年10月28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0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戈亚芳
联系人:周明何晓晴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联系人:秦厉陈、黄青蓝、刘晓俊、谷绍敏
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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