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发行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2日开始支付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0月2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1月2日
摘牌日: 2015年11月2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综超(122030)
3、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6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微博]证监许可[2009]97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5年11月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2年11月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5年11月2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未出现回售。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11月2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5月22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09-031)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京综超”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9),本期债券本金总额为700,000,000元,票面利率为6.30%,本次兑付利息总额为44,100,000.00元。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金1000元,兑付利息63元,兑付本息额为106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本息兑付额为10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本息兑付额为1056.7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8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0月29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1月2日
(四)摘牌日:2015年11月2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京综超”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
联系人:李春生
联系电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3
邮 编:10260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吕晓峰、郭瑛英、闫明庆、曾琨杰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608451
邮 编:1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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