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室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8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廷昌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开摘牌受让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4为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刘向明律师、张秋子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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