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4月9日,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华晨")提供委托贷款。公司委托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给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合同约定的提款日起算),委托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前述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委托贷款收回及再次提供再次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截止2015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株洲华晨归还的全部委托贷款本息合计107,583,336.19元,其中贷款本金100,000,000.00元,对应利息7,583,336.19元。

  特此公告。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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